家族财富传承“利器”

导读:

在国人的传统意识中,家族财富的传承工具主要是遗嘱继承或人寿保险。然而,近几年,家族信托,这一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发展历史的财富传承利器,逐渐在国内落地生根,并大有蓬勃发展之势。 家族信托在子女教育与生活保障、资产隔离保护、防范婚姻变动风险、财产增值保值等诸多方面的功能优势,能够较为完美地契合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

——米兰贝拉


子女教育与生活保障功能

A.根据子女需求灵活分配管理

在子女教育与生活保障传承方式中,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人寿保险、遗嘱遗赠以及家族信托等手段。但是,除了家族信托以外,传统财富传承方式中,子女往往都只能一次性获得家庭财产。而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一次性获得超过千万元以上的财富,很可能因其不具备管理能力,使家族财产较难被有效利用。

因此,对于资产量较大的高净值客户人群,可通过家族信托方案设计,根据自身需求灵活设置定期与临时给付条款,锁定受益人子女生活、教育等刚性现金需求储备。这是传统遗嘱、保险等财富传承工具无法具备的资金分配方式。

B.灵活设置受益人,实现隔代财富传承

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大额人寿保单设计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保单模式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父母本人或子女。第二种保单模式以父母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这两者间的区别。事实上,大额保单财富传承的大多数功能仅限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因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幸去世,保险合同尚未结束,则需要更换投保人继续执行合同。若投保人没有其他的财富规划安排,其去世时的所有财产都将按照普通遗产进行处理。

那么,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就能确保按照财富所有者自己的心愿进行财富传承呢?这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与客户诉求具体判断。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家族财富通过保险受益金而非遗产的形式传递给其子女。

乍看之下,大额保单的确可以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且不存在因受益人不明确而导致争夺财产的情况。但是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受益金将作为其遗产。也就是说,如果财富传承人打算隔代传承财富,而其孙辈又尚未出生,大额保险就无法满足这一设想。

家族信托则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灵活设置不同类型受益人,包括子女、孙子女甚至是尚未出生的后代。只要在信托设立时受益人范围确定,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出生,就可以享受信托利益。

C.预防子女挥霍与不良行为

家族财富传承是一项“传”与“承”相结合的系统性财富管理工程。对于家族财富管理机构而言,一方面需要合理设计财富的分配传递机制,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尽可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分配财产;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分考虑受益人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按照当事人的初衷运用管理财产。

如果受益人存在挥霍无度、大额欠债、荒废学业及其他各种违背委托人意愿的行为,大额保单、遗嘱遗赠、生前赠与等各种手段都较难对受益人的财产使用方式进行约束。受益人领取保险受益金或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后,该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由其自由支配。相对而言,家族信托则可以通过信托合同条款提前约定限制或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从而更准确、更完整地实现客户财富传承的目的。

综上所述,富一代们要想避免“富不过三代”或“家道中落”等遗憾的发生,就可以科学地利用家族信托工具,做好家庭财富分配的系统性顶层架构设计。尤其是当下越来越多的海归“富二代”不愿接手家族传统行业,那么,家族信托还可以通过设计相应受益人条件,要求子女应当按照接班要求完成相应专业与技能学习,最终逐步实现家族企业的顺利传承。

资产隔离保护功能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资产隔离保护是高净值人群关心的重点。一般地,通过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都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功能,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各有千秋。

大额保单仍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在实现债务隔离方面,大额保单主要的依据是《保险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明确人寿保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外适用。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人寿保险在债务隔离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首先是在理论上,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存在无效被撤销的风险。如为了躲避债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均属无效。

其次是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法规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予以否定。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划扣保险产品退保后的财产利益,若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退保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险机构需要提供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执行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先购买保险后负债的情况。这意味着对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较大否定,毕竟保单仍然归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报道,浙江省苍南县法院于2017年首次成功执行了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法官审查认为在投保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最好

相较于保险,家族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债务隔离,目前为国内资产隔离效果相对最好的财富管理工具。

所谓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本条法律的含义,委托人因设立信托这一法律行为,不再是其向受托人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其权利已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了。

依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此项规定也明确了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含义在于,不仅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而且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直接属于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具备资产隔离功能的必要前提条件。不过,从国外的信托制度与司法判例来看,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功能,就要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切断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虽然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国外有所不同,但由于国内制度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国外的法律和案例仍然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考量因素。

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资金来源合法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设计为他益信托,并且约定为不可解除型信托,在信托正常运营期间就切断了该财产回归至委托人的可能性,就具备了法律保障的资产隔离效果。

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产生的个人债务及连带担保责任等隐性债务风险均能够充分与信托财产相隔离。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基本上是当前国内最好的资产隔离工具,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各类债务风险隔离。

防范婚姻变动风险功能

高净值客户也希望婚姻生活幸福美好,但同时又担心大额财富会因为婚姻风险而被强制分割。若不经任何规划提前采取技术手段处理,未来家族财产如现金、房产、股权等,一旦发生意外婚变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家庭财富的分割外流。

为了避免婚姻风险,常用的手段为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婚前财产公证需取得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容易影响家庭和谐,实践操作中的可行性较低。

相较而言,通过家族信托的合理筹划是防范婚姻风险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案。与婚前财产公证相比,家族信托可通过信托合同直接约定其信托受益权归相关当事人所有且与其配偶无关,这样的约定具有两大明显的优势:一是不需要配偶(或者子女的配偶)签字,甚至都不需要告知对方,因此不会伤感情;二是不需要像婚前财产公证那样列明所有的财产,有利于保护高净值客户的财产隐私。

财产增值保值功能

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由于不具备时间精力及技术手段等原因,家族财产的保值增值操作往往是割裂的独立行为,反复购买、分散管理,各个投资标的之间容易形成资金空档期,如果遇到投资不慎遭遇亏损风险,还将影响家族财产的整体收益。

特别是在当前优质资产额度紧缺的市场现状下,不经整体规划的家族财富投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及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财产增值保值虽然不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首要问题,但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

大家都知道,在大额人寿保单产生理赔时,保险理赔金往往是初始保费的3-4倍,且保单存续时间越长,其杠杆效应越大。而保险理赔的杠杆效应,也赋予了保险工具较强的增值保值功能。

但是,信托计划长期投资管理的复利效应同样不可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复利效应的增值空间丝毫不逊于保险的杠杆效应。按照每年固定年化收益率5%进行计算,30年后财产的价值将为初始规模的4.32倍,40年后将达到初始财产规模的7.03倍。

当然,家族信托亦只是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之一,而并非万能的工具。工具本身只是手段,能否实现客户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的运用。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合理的方案,将家族信托、人寿保险、遗嘱等各种工具巧妙搭配,才是最为理想的财富管理模式。


(来源:财迷游言,原标题:家族信托:家族财富传承“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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