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 离婚式减持”

今年上半年,“离婚式减持”成为资本市场热词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上半年,国内上市公司已至少公告大股东或董事、高管离婚分割A股股份案7件,多起案例都与减持相关联:

6月20日晚,卓胜微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TANG ZHUANG(唐壮)与YI GEBING(易戈兵)女士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唐壮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5万股股份转让给易戈兵。

6月20日晚,昆仑万维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琼因个人资金安排,计划在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李琼是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的前妻,二人已于2016年离婚。

5月24日晚,彤程新材公告,实控人Zhang Ning与Liu Dong Sheng二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经约定,双方通过直接、间接等方式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权及收益均归Zhang Ning所有。而按照彼时彤程新材的市值换算,Zhang Ning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超过140亿元。

科信技术,5月24日晚间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曾宪琦发生股权变动,原因系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曾宪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40万股股份分割至李思禹名下。

三六零,4月4日披露,实控人周鸿祎与胡欢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周鸿祎拟将其直接持有的三六零4.47亿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名下。

回天新材,2月3日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章锋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将3221.9461万股股份分割至杨莲花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7.48%。

1月17日晚间,富邦股份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仁宗、方胜玲夫妇经友好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导致公司控制权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城富邦的股权结构出现变动。

1月10日,从事智能制造装备的赛腾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孙丰因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股权分割,拟将其名下的3776.24万股股份变更登记至曾慧名下。

因个别案例因被分割的股份市值较高,此后又在股价高位披露减持计划而被质疑涉嫌“绕道减持”,也引发了市场以及监管层的关注。

“离婚式减持”在规避什么?

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主要规定如下: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此,为了被认定为非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的身份,以规避减持的限制,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给其配偶,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其持有的非限售股和限售期届满后的股票的减持不受减持新规的约束。

此外,离婚分割另一个“利处”在于规避“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即“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在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应当合并计算”,离婚后的两人不属于前述的一致行动人,因此上述规定也无法适用。

证监会出手规范“离婚式减持”

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证监会明确指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证监会表示,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同时指出,下一步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沪深交易所明确“离婚式减持”执行标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后,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回答了投资者的提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2023年8月27日,作为提振A股的几个重磅利好之一,证监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最新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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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un i FamilyOffice)